根据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》,颁发、换、补国家《职业资格证书》的程序为:
一、颁发证书
1、省鉴定中心审查并同意鉴定所提交的鉴定计划;
2、须使用省鉴定中心题库试卷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试卷费发票;
3、鉴定所开展理论和实操考核并提供相应的考场记录;
4、鉴定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(一式三份)并录入考务管理软件系统;
5、按省物价财政核定的收费标准[黔价行事(1998)172号]交纳办证费;
6、省鉴定中心对上述材料审定确认合格,报送鉴定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;
7、凭鉴定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材料提取并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。
二、换证、补证
1、更换《职业资格证书》,须持证书原件和单位有效证明,经省鉴定中心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办证费后方可更换。
2、遗失证书的单位或个人,须持鉴定机构有效证明和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》经鉴定中心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办证费后方可补办。